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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江陵街道办事处江陵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信息化设备

  • 2023-07-28

项目名称: 江陵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信息化设备

项目编号: SZWJIC2023-X-003-B号

招标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江陵街道办事处

来源: 苏州政府采购网

中标公司: 吴江市博硕科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采购标的物: 信息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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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政府采购合同 IZ 品 甲方(采购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江陵街道办事处 单位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霎 负责人:屠宇嫔 地 联系电话:0512-63960757 中 单位地址: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河路18号科创楼2 乙方(供应商):吴江市博硕科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号209室 法定代表人:濮海荣 联系电话:13862533367 233.728 签订日期: C 签订地点:吴江 根据甲方采购编号SZWJIC2023-X-003-B号采购计划,依据甲方委托苏州市共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吴江分中心进行本项目采购江陵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信息化设备的采购结果, 确定乙方为本次成交单位,现依照采购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内容,签订本合 同书。 、合同的标的物 1.1甲方向乙方采购标的,具体货物的型号、规格,服务要求见后附合同清单。 1.2乙方对提供的标的物应当拥有完整的物权,并且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张任 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义务。 a 车 二、合同价格与支付 至公 9人 2.1合同价格按此次成交价格执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壹佰建拾壹万捌任元整 (Y:1418000元),包括全部货物及其安装所需的辅材、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 运输、吊装、安装、损耗、调试、检测、试运行、人工、机械、仓储、保险、劳保、各种税 费、专利技术、技术支持与培训、质保、售后服务与运维及相关劳务支出等所发生的全部费 用以及乙方企业利润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以及其 它乙方认为应纳入的一切费用。 2.2合同生效后按如下步骤支付货款: 付款步骤: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金额的30%,待货物全部安装完毕经甲 方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金额的70%,验收合格满1年后付至合同金额的90%,待审计结束后 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5%,余审定金额的5%两年后付清。 2.3履约保证金:无 三、质量保证 3.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 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乙方应对由 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负责。标的物质量出现问题,乙方 应负责包修、包退、包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3.2产品进场时,供应商必须提供下列中文本的文件资料: a.产品合格证;(整机及曳引机、限速器、安全钳、门锁等型式试验报告); b.使用说明书、安装、调试及维护手册; 部件安装图、电器原理图和电器接线图等; C. d. 其它相应的图纸资料。 3.3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计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 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 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 3.4免费质保期:贡 贰年。 四、包装 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为原包装,在送交甲方验收前不得拆箱。 五、标的物的交付 5.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5.2乙方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的期限和地点交付标的物。 5.2.1交付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 日内完成交货、安装工作(具体根据采购方要求) 5.2.2交付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 5.3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 料。 六、标的物的检验和验收 6.1甲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同时比较乙方出具的检验证明,经 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 6.2外在质量验收期限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7天内。内在质量问题验收期限同质保期 但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最高期限。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双方应特别约定。 6.3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分歧,则以苏州市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由 有过失的一方支付。 6.4对涉及本项目所有货物及配件必须满足采购文件全部要求否则采购单位不予验收。 6.5约定的检验期限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 限为准。 6.6项目实施后乙方须逐条演示验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按虚假应标处理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七、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7.1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 定的情况及处理方式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7.2如果甲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具议的视为乙方所交 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 7.3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处理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 议和处理意见。 八、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 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8.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正当理由要求退货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 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8.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8.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乙方交付的合格标的物,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 失。 8.4乙方不能交货(超过交货期限的交货,视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 方按期正常使用的,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 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8.5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协商,甲方仍需求的,乙 方应立即发货,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全部承担 3205 采购人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8.6如甲方抽检发现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所有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于15天 内进行整改,未按时整改或整改后检测仍不合格的,乙方应主动退货退款并追加总货款10% 的违约金处罚。 8.7乙方应严格履行其对售后服务的承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九、不可抗力 9.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 同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9.2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 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十、索赔 10.1甲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 索赔。 10.2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限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 责任,则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0.2.1退货,乙方按合同约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 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 回标的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10.2.2根据标的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 降低标的物的价格。 10.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 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且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 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 10.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乙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 受。若乙方未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 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 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 十一、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11.1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1.1.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1.1.2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343 11.1.3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 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1.2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如乙方存在转让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和终止合 同。 十二、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生效合同需经吴江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十三、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 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苏州市吴江区。 十四、附则 14.1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机构和苏州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吴江分中心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14.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纪要、协议以及成交通知书、采购文件、乙方响应文件 以及前文提及的合同清单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F厂 14.4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解释和处理。 中 1i名 甲方(盖章): OUE 乙方(盖藏)n 系 统 等 石S 集成 bunt 动 cor 平量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味共 法定授秘)代表人(盛宇儿 509019 180289/ 风咬 徐件。 161565663 ELI 电话:I 动电话:13862533367 献 202137.6也 3944341 指定联系人: 指定联系人:濮海紫A3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13862533367@163.com 174 开户银行:苏州农村商业银行松陵支 行 帐号:0706678021120101153963 盛 品 LP Sul 964341 苏州市吴江区政府采购合同 IZ 品 甲方(采购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江陵街道办事处 单位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霎 负责人:屠宇嫔 地 联系电话:0512-63960757 中 单位地址: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河路18号科创楼2 乙方(供应商):吴江市博硕科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号209室 法定代表人:濮海荣 联系电话:13862533367 233.728 签订日期: C 签订地点:吴江 根据甲方采购编号SZWJIC2023-X-003-B号采购计划,依据甲方委托苏州市共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吴江分中心进行本项目采购江陵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信息化设备的采购结果, 确定乙方为本次成交单位,现依照采购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内容,签订本合 同书。 、合同的标的物 1.1甲方向乙方采购标的,具体货物的型号、规格,服务要求见后附合同清单。 1.2乙方对提供的标的物应当拥有完整的物权,并且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张任 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义务。 a 车 二、合同价格与支付 至公 9人 2.1合同价格按此次成交价格执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壹佰建拾壹万捌任元整 (Y:1418000元),包括全部货物及其安装所需的辅材、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 运输、吊装、安装、损耗、调试、检测、试运行、人工、机械、仓储、保险、劳保、各种税 费、专利技术、技术支持与培训、质保、售后服务与运维及相关劳务支出等所发生的全部费 用以及乙方企业利润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以及其 它乙方认为应纳入的一切费用。 2.2合同生效后按如下步骤支付货款: 付款步骤: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金额的30%,待货物全部安装完毕经甲 方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金额的70%,验收合格满1年后付至合同金额的90%,待审计结束后 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5%,余审定金额的5%两年后付清。 2.3履约保证金:无 三、质量保证 3.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 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乙方应对由 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负责。标的物质量出现问题,乙方 应负责包修、包退、包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3.2产品进场时,供应商必须提供下列中文本的文件资料: a.产品合格证;(整机及曳引机、限速器、安全钳、门锁等型式试验报告); b.使用说明书、安装、调试及维护手册; 部件安装图、电器原理图和电器接线图等; C. d. 其它相应的图纸资料。 3.3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计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 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 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 3.4免费质保期:贡 贰年。 四、包装 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为原包装,在送交甲方验收前不得拆箱。 五、标的物的交付 5.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5.2乙方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的期限和地点交付标的物。 5.2.1交付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 日内完成交货、安装工作(具体根据采购方要求) 5.2.2交付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 5.3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 料。 六、标的物的检验和验收 6.1甲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同时比较乙方出具的检验证明,经 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 6.2外在质量验收期限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7天内。内在质量问题验收期限同质保期 但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最高期限。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双方应特别约定。 6.3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分歧,则以苏州市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由 有过失的一方支付。 6.4对涉及本项目所有货物及配件必须满足采购文件全部要求否则采购单位不予验收。 6.5约定的检验期限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 限为准。 6.6项目实施后乙方须逐条演示验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按虚假应标处理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七、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7.1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 定的情况及处理方式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7.2如果甲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所交 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 7.3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处理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 议和处理意见。 八、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 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8.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正当理由要求退货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 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8.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8.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乙方交付的合格标的物,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 失。 lI 8.4乙方不能交货(超过交货期限的交货,视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 系岁 方按期正常使用的,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 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8.5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协商,甲方仍需求的,乙 方应立即发货,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全部承担 3205 采购人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8.6如甲方抽检发现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所有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于15天 内进行整改,未按时整改或整改后检测仍不合格的,乙方应主动退货退款并追加总货款10% 的违约金处罚。 8.7乙方应严格履行其对售后服务的承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九、不可抗力 9.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 同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9.2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 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十、索赔 10.1甲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 索赔。 10.2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限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 责任,则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0.2.1退货,乙方按合同约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 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 回标的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10.2.2根据标的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 降低标的物的价格。 10.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 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且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 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 10.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乙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 受。若乙方未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 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 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 十一、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11.1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1.1.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1.1.2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343 11.1.3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 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1.2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如乙方存在转让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和终止合 同。 十二、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生效合同需经吴江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十三、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 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苏州市吴江区。 十四、附则 14.1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机构和苏州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吴江分中心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14.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纪要、协议以及成交通知书、采购文件、乙方响应文件 以及前文提及的合同清单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F厂 14.4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解释和处理。 中 1i名 甲方(盖章): OUE 乙方(盖藏)n 系 统 等 石S 集成 bunt 动 cor 平量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味共 法定授秘)代表人(盛宇儿 509019 180289/ 风咬 徐件。 161565663 ELI 电话:I 动电话:13862533367 献 202137.6也 3944341 指定联系人: 指定联系人:濮海紫A3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13862533367@163.com 174 开户银行:苏州农村商业银行松陵支 行 帐号:0706678021120101153963 盛 品 LP Sul 96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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