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民政综合服务中心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
- 2024-01-17
项目名称: 2024年民政综合服务中心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
招标公司: 民政综合服务中心
来源: 苏州政府采购网
采购标的物: 物业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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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岳 区 j 国 后 职 F二 中 旺 R 促 豁 譬 ( 珈 祟 目 总 " I 2 达 8 些 富 鑫 IP 8 对 的 p R 义 E 她 取 铖 料 . 鑫 何 姚 田 安 N 丽 监 * 担 经 E 村 后 震 飞 P T 1e M 林 米 研 I TN 1 来 1EC 7 写 寸 旅 @ 学 不 死 盗 器 快 方 O , 筋 5S / E M 发 富 代I 1r 、 髅 屏 O 原 ! 1 盗 盐 田 ( 心 O 长 怨 个 < 吗 I !鑫 西 欧 福 R 即 获 长 发 欢 < 屿 监 I 田 抬 眼 慷 再 安 41 : 系 半 发 , 欢 尤 训 中 旭 5 V 吾 盟 十 . 0 IY 男 盛 ,, 蜜 isu 物 心 欢 武 流 4t 田 阳 后 锄 张 凶 廓 F S 一 如 f 太 油 吆 把 米 1 计I 4 o 如 小 容 鄂 益 , 号 厚 工 观 容 排 发 n - 门 理 又 田 车 广 景 N H 心 人 准 进 义 < co LO m L 2 G C 7 Lo 艮 CJ 区 l 火 4 s 规 1 - 火 Z G 千 D O O O' 一 E3 g 和 oj o) oj oj o) I . 嘉 受 轩 行本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中止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中止合同,除非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合同的终止 13.1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3.1.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3.1.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 13.1.3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合同; 13.1.4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不宜变更、中止的。 13.2除上述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的转让 乙方不得将其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五条履约保证金 15.1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金额的5%, 形式为: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收取。 15.2合同履行中乙方因违约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的,甲方有权在履约保 证金中扣除,如合同尚未终止,乙方应当补足履约保证金。 15.3合同履行结束后,甲方应结算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及时退还乘余的履约保证金,不 计利息。 15.3.1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 非现金形式。 15.3.2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合同履行完毕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乙方。 15.3.3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合同履行完成或因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而终止合同。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16.1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则全部争端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6.2如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起诉的,甲方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 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通知与送达 17.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需要向对方发送通知、文件、资料的,均以下列联系信息确 第5页共7页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编号:CSJC-Z2023G079 签订地点:常熟市 甲方(采购人):常熟市民政局 乙方(中标人):苏州时代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信用融资回款账户:查看完整信息1730365 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2024年民政综合服务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 CSJC-Z2023G079)政府采购结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本合同有关词语应按如下定义解释: 1.1合同:甲乙双方签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合同书、附件、附录、其他文件以及政府 采购程序中的全部文件。 1.2甲方:购买本合同项下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3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4服务:提供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承担的2024年民政综合服务中心物业管理服务及相关 工作。 1.5合同价款: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 款,包含了甲方购买合同项下相关服务的一切费用。 第二条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2.1下列文件是组成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部分:(1)常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CSJC-Z2023G079号招标文件(即采购文件);(2)乙方递交的投示文件:(3)乙方所作的相 关书面澄清;(4)中标通知书;(5)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2.2上述文件之间如果出现不一致的,以甲方文件确定的内容为谁,但乙方文件的内容 对甲方更有利的,适用乙方文件。 2.3乙方文件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确定的原则,如果乙方文件中的表述,形式上符合采购 文件原则,但具体内容对甲方不利、对乙方有利的,视为背离采购文件,不予适用。 第三条合同内容 3.1服务内容: 3.1.1保安服务; 第1页共7页 B口" 安 tan 气 出 Y 进 区 k s 一 爽 HH 四I 呕 嗯 入 驿 伐 尔 处 蜜 电骁 2 欢 Y 命 I我O 出 盛 心 共 3 l 尔 的 周 反 I 砧 帚发 蜜 日 崆H 1 酸 中 h 帐 处 得 S L 楼 I R 家印 部 器徐 E 衡 填 N I 1 林 毫 要 已 r EEC 户蟹 N H 标 ? 姚 1 到 朔 鑫 舞 客 全 中 H S S 0 菁 人. 嘉 鑫 学 占 u 砣 长 察 梓 华 母 欢 四 豪 o 业 滢 家 如 L. n 孔 I 登 中 c 1 品 8 母 适 墙 帐 陈 水 欢 时 聚 西 。s 盛 部 影 客 抵 些 o 童 义 岳 H 2 金 安 富 l 些 饯 果 L 第 D 母 0 珞 侦 木 奈 展 兴 贸 家 豪 4 不 中 中 公 X 1 长 两 婺 怡 G 这 . m 过 的 受 r E四 议 尔 苏 心 而口 母 勾 巨 Op 匠 电 L 田 C 愿 1:i Yi 这 Y 具 品 易 瓜 来 - 服 迎集 日 二 赵 岳 息 S 登 大 餐 U服 S 李 知 如 簪 H 乐 和 出 滁 涛 I江 ci 一 c m sy m C 富 I 曹。 o 需 L 节 片 G 卢 盘0 :33 杰 c 安 养 t ui G 太 松 有 影 有 $ 2 仁 二 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服务进展,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甲方有权根据实际履约质量 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加强管理直至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 7.1.2甲方义务 甲方应按时支付合同价款;为乙方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7.2乙方权利义务 7.2.1乙方权利 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获得合同价款:乙方有权根据服务内容的需要,请求甲方予以配合。 7.2.2除其他有关条款的约定外,乙方义务还包括: 1乙方承诺参与政府采购时显示的服务能力不会减弱,包括服务人人员团队人员不减少、 服务资质不下降、团队具备的人才技能不下降。除了提升人员资质和执业等级(如有)或引 进新的人才,如果乙方服务团队人员减少或资质下降人数大于3人的,视为乙方丧失提供服 务的能力。 2乙方应安排身体健康、品性良好的服务人员为甲方提供服务。 3乙方应保证服务人员的稳定,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变更服务人员。 4乙方应当及时响应甲方的服务需求,在甲方提出派员到场服务,应当与甲方确定到 场时间。甲方紧急服务需求时,乙方应在1小时内派员到场。 5定期组织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学习,不断提高服务人员业务技能。 6乙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在工作中出现的服务人员的人身安安全承担责任,并对由于 服务人员的原因导致的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安排的职龄人员须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基本社会养老任保险,人员工资应不低 于最新公布的常熟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他人员须签订劳务合同,若发生劳动争议均由乙方自 己解决并承担所有责任,甲方无任何连带关系和责任。 8法规、政策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八条质量保证 乙方各项服务承诺指标及所采取的措施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及投标文文件的承诺予以确定。 第九条违约责任 5816 9.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天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 0.1%的滞纳金,但累计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如遇非甲方主观因素造成的延期付款,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9.2.1乙方服务团队成员未经甲方同意发生变更,经甲方要求恢复后,未在合理期限内 第3页共7页 (15日内)恢复的; 9.2.2乙方单位总体服务能力发生下降,专业技术人员减员或资质下降人数达到3人的; 9.2.3乙方人员无故未能按约到甲方提供服务,服务期限内达到3人次的: 9.2.4乙方人员不能响应甲方紧急服务需求的; 9.2.5因乙方服务人员原因在服务期间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服务期限内达到3次的; 9.2.6乙方及其服务人员虚报服务内容、服务时间等,骗取甲方服务费用的; 9.2.7如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相关服务或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的,甲方 有权依据考核结果结算当期服务费金额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明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 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Z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3乙方在承担上述9.2项中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 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 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0.1乙方单位总体服务能力发生下降,专业技术人员减员或资质下降人数大于3人的; 10.2乙方人员无故未能按约到甲方提供服务,服务期限内大3人次的; 10.3乙方人员不能响应甲方紧急服务需求的,经甲方指出后未能改正的: 10.4因乙方服务人员原因在服务期间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服务期限内大于3次的; 10.5乙方及其服务人员虚报服务内容、服务时间等,骗取甲方服务费用的; 10.6因乙方不当服务或服务人员违法,给甲方造成严重不良景响的 10.7乙方服务期内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达到三次的,或者因为乙方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环境损害事故,给甲方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或导致甲方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动乱、洪水、 地震、风暴等。 11.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 不可抗力的情况、原因及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等及时通知另一方。同时,遭受不可抗力影响 的一方有义务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因未尽本义务而 144 造成的相关损失由其承担。 11.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 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夕外。 11.4合同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或是继续履 第4页共7页 感 水 K 珊 小 田 账 f 越 粹 国 安 衩 学 姆 致 9 吴 自 用 出 品 删 E 咧 蓄 P 旺 5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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